(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建林、王俭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建林,王俭华,张成海,时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执字第00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金沙路23号。法定代表人:邱世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贤正,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和解、代领标的款等。被执行人:陈建林,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王俭华(系陈建林之妻),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张成海,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时荣英(系张成海���妻),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执行人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建林、王俭华、张成海、时荣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建林、王俭华、张成海、时荣英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成海、时荣英所有的提供抵押的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汉江中路66号1幢2-4-1的房屋一套进行拍卖,经过三次拍卖均流拍,后我院以第三次流拍价24.42万元变卖给案外人刘改云。2017年4月14日,湖北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领取标的款200000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远贵审判员 姚源远审判员 曹添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段腾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