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3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吉林省探矿机械厂与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探矿机械厂,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3民初590号原告:吉林省探矿机械厂。住所: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超越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韩宏宇,厂长。委托代理人:耿文学,系该厂法律顾问。被告: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翁声街米香胡同1-4-44。法定代表人:张之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探矿机械厂诉被告延边新华龙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吉林省探矿机械厂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探矿机械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探矿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63元减半收取为9481.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吉林省探矿机械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虹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天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