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李延玲、李纪涛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延玲,李纪涛,董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84号申请人:李延玲,女,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李纪涛,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董会平,女,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申请人李延玲与被申请人李纪涛、董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延玲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纪涛、董会平银行存款5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延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纪涛、董会平银行存款500000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冯玲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