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晓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061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晓曦,男,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本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晓曦于2017年5月1日19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杨闸环岛西入口处,与孙善启(男,34岁,安徽省人)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犯罪嫌疑人王晓曦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摩托车号牌系伪造的。经《酒精检验报告》证实,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8mg/100ml。被告人王晓曦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置。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晓曦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晓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晓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