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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密山市柳毛乡团结村委会与被告黑龙江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山市柳毛乡团结村委会,黑龙江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分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936号原告:密山市柳毛乡团结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宋连瑞,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慧龙,系黑龙江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春国,总经理。原告密山市柳毛乡团结村委会与被告黑龙江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密山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密山市柳毛乡团结村委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密山市柳毛乡团结村委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密山市柳毛乡团结村委会负担。审判员  孙建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新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