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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3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林与邓世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邓世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23民初643号原告:刘林,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农民,现住尉犁县。被告:邓世文,男,汉族,1964年6月23日出生,农民,现住尉犁县。原告刘林与被告邓世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曾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