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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朝林与被告邓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林,邓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139号原告:徐朝林,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邓泽权,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徐朝林与被告邓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徐朝林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徐朝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秋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宗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