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朝林与被告邓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林,邓泽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139号原告:徐朝林,男,1976年4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邓泽权,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徐朝林与被告邓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徐朝林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审查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徐朝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秋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宗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