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2执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DHKingstoneHoldingCo、天津滨海港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DHKingstoneHoldingCo,天津滨海港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执898号之一执行人 :DHKingstoneHoldingCo,LTD(鼎合金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属英属开曼群岛(4thfloor,ScotiaCentre,GeorgeTown,CaymanIslands)。法定代表人:郝钧,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锋,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华芳,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港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八路118号2-341。法定代表人:刘清武,执行董事。在执行申请执行人DHKingstoneHoldingCo,LTD(鼎合金通控股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港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执行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672号裁决书终结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中华审判员周吉成审判员戴建勇二0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冯建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