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梅信用社与熊习勇、张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梅信用社,熊习勇,张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1民初1455号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梅信用社(以下简称:“杨梅信用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杨梅街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1750179628M。负责人:黄忠,系该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俊,系该信用社职工。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永洋,系该信用社职工。被告:熊习勇,男,1985年6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告:张会,女,1987年3月3日生,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原告杨梅信用社诉被告熊习勇、张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梅信用社以二被告已偿还了借款本息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梅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梅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梅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彭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