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2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与王泽元、祝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王泽元,祝芬,王亚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2民初68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肖海明,系该行行长。被告:王泽元,男,汉族,1979年3月19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祝芬,女,汉族,1982年3月28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泽元的妻子。被告:王亚平。男,汉族,1975年5月10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家住红安县。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6月1日上午9点开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安县支行诉被告王泽元、祝芬、王亚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元。审判员 吴 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