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8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8883昆山研迅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昆山务本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研迅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昆山务本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8883号原告:昆山研迅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同心路20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6110351U。法定代表人:陈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霄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务本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黄浦江北路369号5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1026451F。法定代表人:潘少平,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研迅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务本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研迅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莺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云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