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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世宝化工有限公司、金中大(厦门)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世宝化工有限公司,金中大(厦门)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61号申请执行人厦门世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工业区阳光路666号H幢。法定代表人张和书,总经理。被执行人金中大(厦门)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阳光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洪美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厦门世宝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中大(厦门)纺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闽民提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诉讼时系公告送达。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兴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