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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31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吉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13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金春丽,女,汉族,1985年7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沈丘县周营乡孔营行政村孔营村***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新河周转房2区*排***号,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85********。被申请人:李吉莉,男,汉族,1987年5月3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金春丽与李吉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津0116民初23135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李吉莉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建里8-3-501号房屋一套。金春丽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被申请人赔偿了其各项经济损失100000元,申请人已撤诉,故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吉莉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新区塘沽新建里8-3-501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金春丽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殷 隽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李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