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谭正芳强迫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正芳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703号罪犯谭正芳,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晋刑初字第19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正芳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继续追缴谭正芳等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1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7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谭正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6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谭正芳上一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9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谭正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谭正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谭正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正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1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