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执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陈想珍、黄荣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想珍,黄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保61号申请人陈想珍,女,汉族,1977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江西省抚州市。被申请人黄荣林,男,汉族,1955年09月0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想珍与被申请人黄荣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想珍于2017年06月0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荣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想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荣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