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2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杨成发、杨存美申请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柏支公司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发,杨存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柏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杨成发,男,1966年8月9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申请执行人:杨存美,女,1972年11月10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柏支公司,住所地:双柏县城东兴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2568848231B。负责人:张熹,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成发、杨存美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柏支公司交通肇事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兑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2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中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柏支公司垫付杨成发、杨存美的死亡赔偿金550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牟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