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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2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2071号原告杨某,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现住民乐县。被告朱某,汉族,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被告段某,汉族,文化程度不祥,甘肃省民乐县人。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以需与被告朱某、段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