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朱某、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朱某,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2071号原告杨某,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现住民乐县。被告朱某,汉族,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被告段某,汉族,文化程度不祥,甘肃省民乐县人。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某以需与被告朱某、段某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春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