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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兰完珍与温云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完珍,温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126号申请执行人兰完珍,农民。被执行人温云珍,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完珍与被执行人温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岚县人民法院(2015)岚民初字第66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温云珍归还申请执行人兰完珍1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申请执行人兰完珍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温云珍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温云珍缴纳申请执行费50元,现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一致自行解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2015)岚民初字第6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珏人民陪审员  牛贵林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朱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