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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3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熹与刘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熹,刘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3民初240号原告:王熹,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岳阳市云溪区。被告:刘金波,男,1960年5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岳阳市云溪区。原告王熹与被告刘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熹以双方正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熹撤回对被告刘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王熹负担。审判员 徐 景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红玲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