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晓萍、夏鸿泉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萍,夏鸿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王晓萍,女。被执行人夏鸿泉,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萍与被执行人夏鸿泉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1100000元,已执行0元,尚有11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夏鸿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阳勇代理审判员 肖满苹代理审判员 张时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修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