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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财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胡宗宝与汪海龙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宗宝,王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197号申请人:胡宗宝,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海山2号楼。被申请人:王海龙,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现住孙吴县辰清镇。申请人胡宗宝于2017年6月1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海龙名下的轿车一辆,担保人张蕊以其名下的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为了防止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海龙名下的轿车一辆,该车牌号为黑NG****,期限2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胡宗宝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