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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邯郸市高开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高开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高开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21号乙208室。组织机构代码79417091-6。法定代表人杨向东,经理。被执行人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井店镇。组织机构代码77131084-0。法定代表人张学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高开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津02民初599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天铁热轧板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邯郸市高开中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7822.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及工商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待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2民初599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家树代理审判员  张 庆代理审判员  付平平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