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4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马敬团与陈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敬团,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4执321号申请执行人马敬团,男,汉族,1976年1月6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住乌苏市。被执行人陈明,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执行人马敬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明清偿债务8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马敬团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4民初14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计 野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菲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