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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4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马敬团与陈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敬团,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4执321号申请执行人马敬团,男,汉族,1976年1月6日出生,大专文化,无业,住乌苏市。被执行人陈明,男,汉族,1969年8月14日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执行人马敬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4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明清偿债务8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1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马敬团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4民初145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计   野代理审判员 苏   静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菲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