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卢彬、许俊等与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彬,许俊,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204号原告:卢彬,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原告:许俊,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廖江,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再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天笑,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彬、许俊诉被告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彬、许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彬、许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卢彬、许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卢彬、许俊负担。审判长 赵国营审判员 彭 萍审判员 曹 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闵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