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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卢彬、许俊等与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彬,许俊,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204号原告:卢彬,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原告:许俊,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廖江,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再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天笑,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彬、许俊诉被告罗田县金诚置业有限公司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彬、许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彬、许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卢彬、许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卢彬、许俊负担。审判长  赵国营审判员  彭 萍审判员  曹 荔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闵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