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6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慧与马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马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038号原告刘慧,男,1985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凤芹(系刘慧之母),女,1956年5月21日出生。被告马靖,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永革,北京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与被告马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在我院立案审理后,原告刘慧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慧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慧撤回对被告马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慧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穆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