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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6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慧与马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慧,马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6038号原告刘慧,男,1985年7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凤芹(系刘慧之母),女,1956年5月21日出生。被告马靖,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永革,北京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慧与被告马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1日在我院立案审理后,原告刘慧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靖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慧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慧撤回对被告马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刘慧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春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穆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