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监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李平均、刘禄林、赵晓伟、樊新忠、赵冠杰、于永治、邓保健、汪波与郜清福、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均,刘禄林,赵晓伟,樊新忠,赵冠杰,于永治,邓保健,汪波,郜清福,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监26号申请执行人:李平均,男,1982年8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禄林,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晓伟,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樊新忠,男,1984年5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赵冠杰,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于永治,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邓保健,男,1983年3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汪波,男,1976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郜清福,男,1955年2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李平均、刘禄林、赵晓伟、樊新忠、赵冠杰、于永治、邓保健、汪波与郜清福、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财产未执行完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市新郑人民法院(2016)豫0184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原执行案号:(2016)豫0184执3015号】由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蒋和平审判员 张志立审判员 姚付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祎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