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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27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全中与刘荣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中,刘荣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8**民初405号原告:李全中,男,汉族,籍贯河南省商水县,现无固定职业,住和静县。被告:刘荣远,男,汉族,籍贯河南省西平县,系个体工商户,住和静县。原告李全中诉被告刘荣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全中、被告刘荣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全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建房款7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5月,原告为被告修建库房和简易住房,后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了建房任务。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欠款70000元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催要无果,现诉至本院。被告刘荣远辩称:打欠条之后又给原告支付了20000元,现在还欠50000元。原告建的房子用料不合格,房梁塌了。原告建的房子还没有完工,窗户,防盗窗没有装,内部没有粉刷墙,电线也没有拉。被告这个房子损失了100多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5月,原被告约定,原告为被告修建库房和简易住房,为包工包料,部分为彩钢顶库房。对于库房内部墙的粉刷、电线安装、防盗窗安装约定不明,双方未能提供书面合同。后原告修建了库房和简易住房,原告未粉刷库房内墙、未安装电线、未安装防盗窗,双方产生争议。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2014年11月14日被告出具欠一张:今欠李全中建房款70000元。后被告支付了20000元,原告予以认可,现尚欠50000元。本院认为,债务依法应当清偿,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建房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建房款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反驳原告建设的房子用料不合格,防盗窗没有装,内部没有粉刷墙,电线也没有拉的意见。因双方未提供书面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不明,不能说明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且双方已结算。被告的反驳意见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荣远欠原告李全中建房款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全中承担221元,被告刘荣远承担55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曹贺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