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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许刘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许刘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646号原告: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264771191Q。法定代表人:李孟合,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绪凯,公司职工。被告:许刘生,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刘生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青岛万和装饰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