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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3032靖江市海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陈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海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陈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032号原告:靖江市海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62810501K,住所地靖江市生祠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包海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锐,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靖江市海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锐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靖江市海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海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30元,减半收取计126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陶永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仇志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