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卡与周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卡,周沃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724号原告:陈卡,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辉,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周沃辉,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原告陈卡诉被告周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卡撤诉。案件受理费806元,由原告陈卡负担。审审判员 方 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