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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陈卡与周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卡,周沃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4724号原告:陈卡,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辉,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广东泰旭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被告:周沃辉,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受理原告陈卡诉被告周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卡撤诉。案件受理费806元,由原告陈卡负担。审审判员 方 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