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娟娟买卖身份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33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娟娟,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因涉嫌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琳、林丽丽,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娟娟犯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寅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娟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陈娟娟在莆田市荔城区天九湾汽车站附近看到同案人邓某(已起诉)张贴在电线杆上的销售假证小广告,经联系同案人邓某,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向同案人邓某购买1张伪造的身份证件,并通过微信将伪造的身份证信息发送给同案人邓某。次日,同案人邓某将1张伪造的陈娟娟身份证邮寄给在山东省威海市的被告人陈娟娟。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娟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经传唤,被告人陈娟娟于2017年3月17日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新度派出所接受调查。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娟娟预交罚金人民币3000元候判。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娟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刑事照片,机主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提取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同案人邓某的供述,被告人陈娟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娟娟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娟娟犯买卖身份证件罪成立。被告人陈娟娟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主动预交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考虑被告人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当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娟娟依法从轻处罚并予适用缓刑。辩护人据此建议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娟娟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荔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曾荣汉黄秀霞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