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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帆史玲玲与汪素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素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财保6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帆(原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21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史玲玲(原被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62年11月28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汪素红(原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67年8月29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原申请人汪素红与原被申请人王帆、史玲玲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渝0101执保191号民事裁定查封原被申请人史玲玲所有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查封原被申请人史玲玲所有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及查封原申请人汪素红提供的李林秋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房屋。原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合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丽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