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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执4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朱付军、曹尚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付军,曹尚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527号申请执行人:朱付军,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曹尚海,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朱付军与曹尚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波审 判 员  石少一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