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4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朱付军、曹尚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付军,曹尚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4527号申请执行人:朱付军,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曹尚海,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朱付军与曹尚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部分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波审 判 员 石少一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