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任建军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平,任建军,薛某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刑初2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平,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系本案被害人。委托代理人智某叶,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矿区。系被害人马某平之妻。委托代理人安润喜,大同市矿区口泉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任建军,男,1979年9月1日出生于本市矿区,汉族,小学文化,系同煤集团职工,户籍所在地本市矿区,住本市恒安新区。2013年3月2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2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1日由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矿区看守所。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孟有忠,山西华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薛某进,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于山西省应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地在山西省应县,住山西省怀仁县。2015年1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抓获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同月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拘留,同年2月5日经大同市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同市公安局矿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矿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李晓梅,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刘韦钰,山西晨遥律师事务所律师。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以同检公诉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建军、薛某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4月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文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平的委托代理人智某叶、安润喜、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5年11月22日14时许,在本市矿区华杰里23栋至31栋之间的通道上,被害人马某平因被告人薛某进驾驶的车辆占道,影响其通过,与被告人任建军、薛某进发生矛盾。被告人任建军、薛某进持方向盘锁连续击打被害人马某平头部,致马受伤倒地。经鉴定,被害人马某平所受损伤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大脑挫伤出血,硬脑膜破裂,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为重伤二级,构成二级伤残。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有:物证车锁一把、手机一部,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处警经过、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诊断证明、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人智某叶、马某、白某利、库某军、王某宇、张某、幸某英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马某平的陈述,被告人任建军、薛某进的供述,鉴定意见大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任建军、薛某进使用残忍手段,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任建军、薛某进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平要求被告人任建军、薛某进赔偿医疗费92840.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70元、住院营养费870元、护理费5868.81元、误工费128631.82元、鉴定费3000元、交通费1180元、后期营养费840元、出院护理费3035.58元、后期护理费738660元、后期误工费741440元,共计人民币1717236.48元。主要证据有马某平的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车票、鉴定费等证据。被告人任建军庭审中供述和辩解,案发当天中午,我和薛某进、库某军、王某宇在王某宇家吃饭。后薛某进开车和我去华杰里小区接我妻子,将车停在了31栋楼边。对面来一辆面包车,按好几声喇叭。我说师傅等一下,我接个人马上就走,对方就骂人,我走到对方驾驶位处和他吵架,对方车上有个女人和男孩,在路和墙根下他们三人骑在我身上,拿车方向盘锁打我头部,我女人和孩子往开拉,我翻身抢过车锁打了被害人两下,没注意打在什么部位,也没注意薛某进当时干啥。我开车走时车上有我妻子和孩子,没找到薛某进,车锁丢在现场,我回我们小区处理了伤口。后来听朋友李勇说薛某进被抓,我才知道被害人被打伤了。后来在棚户区租房住,8月11日在家门口被抓。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辩护人认为,(1)本案起因是被害人没完没了的按喇叭催促被告人挪车而发生言语纠纷,被害人先用车锁打被告人而引发本案,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重大过错。(2)被告人没有用特别残忍的手段致残被害人。(3)被害人的伤情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鉴定为二级伤残,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鉴定,且委托方未将该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4)被告人任建军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案后委托家人与被害人协商赔偿问题,愿意赔偿经济损失。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害人任建军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薛某进庭审中供述和辩解,先认识任建军弟弟,2015年认识任建军,与任建军关系一般。案发当天中午在王某宇家吃饭,任建军喝了酒,让我开车和他去案发地接他妻子。去后将车停在小区过道,接上他妻子、儿子和女儿,准备走时被害人按喇叭,任建军坐在副驾驶座上就先下车了,我停好车也下车跟过去,他跟对方的孩子发生争执。对方司机拿车锁下车打任建军背部一下,任建军就和对方司机打起来,双方都下车,孩子和孩子打,媳妇和媳妇打,任建军和对方司机打,我拉不开也不想惹事,就走了。当时被害人还没倒地,我没拉址被害人,因为胳膊受伤,衣服兜装的手机不知道怎么丢了。我出小区外没拦到车,又回到小区,见任建军和被害人都不见了,正准备出小区时,看到库某军车进来,就上了他的车回怀仁了。后来王某宇打电话说我的手机丢在现场了,任建军把人打着了。我怕公安机关来调查,怕得罪朋友,当晚就去应县,第二天又回怀仁。过完新年去北京,坐大巴车查身份证时被抓。自己没殴打被害人,被害人的损失与自己无关,表示不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指定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薛某进案发当时拉架时将手机丢在现场,由于薛某进胳膊受伤,没拉开便离开现场,没有参与打被害人。证人智某叶、马某均属被害人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二位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都不一致,证言不真实,认定被告人薛某进使用方向盘锁打被害人马某平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结果与被告人薛某进的行为无任何因果关系。(2)被告人薛某进没有同任建军共谋伤害马某平,也没有与任建军暗示过伤害马某平,主观上无伤害被害人的故意。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某进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薛某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14时许,在本市矿区华杰里23栋至31栋之间的通道上,被害人马某平因被告人薛某进驾驶的车辆占道,影响其通过,与被告人任建军、薛某进发生矛盾。被告人任建军与被害人马某平发生争执打斗,被告人薛某进也参与殴打被害人马某平,被告人任建军持方向盘锁杆击打被害人马某平头部,致马受伤倒地。经鉴定,被害人马某平所受损伤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大脑挫伤出血,硬脑膜破裂,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为重伤二级,构成二级伤残。上述事实,有检查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新胜街派出所接处警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015年11月22日14时50分许,我所接到110指令称在矿区华杰里小区22号楼下有人打架。经向周围路人询问得知打人者驾驶一辆无牌尼桑逍客车已离开现场,被打者被送至同煤总医院急救。我所民警在现场华杰里小区31号楼侧面血泊附近的地上提取到一根锁方向盘用的车锁,后我所民警又赶到同煤总医院急诊科寻找被打者,在急诊科内民警见到了被打者的妻子和儿子,经询问得知受害者叫马某平现正在抢救,马某平儿子马某将打人者逃跑时遗留在现场的黑色手机交给我所处警民警,我所处警民警当场将手机予以提取。受害者马某平在同煤总医院抢救至晚上18时许,被转入住院部进行手术,整个过程中马某平一直处于昏迷状态。2015年11月23日矿区分局刑警大队平旺责任区刑警队接到智某叶报案,称马某平开车在华杰里小区被人用铁棍打伤头部,昏迷不醒,在同煤总医院住院。矿区分局于当日立案。2、智某叶的报案材料,2015年11月22日下午14点左右,我们一家三口开车回到华杰里23栋和31栋中间的马路口,对面正好停着一辆白色小车,我老公怕撞车不敢往过开,按了一声喇叭和他说了一句,你给移一下车,我进一下,对方当时下来两个40岁左右的男人,其中一人一拳打在我们车的前挡风玻璃上,玻璃当时破碎,随后打开车门用拳头在我老公头上一顿乱打,随着掏出一根铁棍往头上打,又一把拉住衣领把我老公拉下车,他们又一阵拳打脚踢,还有铁棍一顿乱打,随后一个女人和一个十七、八岁的孩子也拉开我们的副驾驶门,把我儿子拉下车也一顿乱打,我跳下车和那个女人说你们别打孩子。他们根本不停,连我也一起一顿乱打。我看见老公已经昏迷,我去拦车,却被她们(不知什么时候还有一个女的)打倒在地。就这样我们一家三口被他们五六个人乱打了一顿,我老公现在同煤总医院,因头部伤急救,头部开放性损伤,现仍昏迷不醒住院。3、证人智某叶的证言:(1)2015年11月23日的证言,2015年11月22日下午14时20分左右,我丈夫马某平开着我家的面包车拉着我和儿子马某从棚户区回我家,当我们车行至小区23栋和31栋的过道时,有辆白色的轿车停在了我们车的对面,车头向我们车,两辆车是头对头方向。因为当天下雪,我丈夫怕我们车过的时候把对方的车给刮蹭了,就按了按我们车的喇叭。然后对方车的司机就把脑袋探出车外,用手指着我丈夫,我丈夫也将脑袋伸出车窗对对方的司机说你把车给移一下,我们车进一下。然后对方车的司机和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人就下了车向我们车走了过来,其中从副驾驶座上下来的那个人用拳头照着我们车的前挡风玻璃给捣了一拳,当时我们车的玻璃就烂了。这两个人又把我丈夫的车门拉开,对我丈夫一顿乱打,从对方车副驾驶位置下来的那个人随手从其外衣内侧的兜内抽出一根铁棍(大约三四十厘米,什么颜色我没注意)照着我丈夫头部打了一下。后这个人就往车下拉我丈夫,对方车的司机也帮忙往下拉我丈夫,他们两人把我丈夫给拉到了地上,就对我丈夫拳打脚踢。后从对方车上又下来一个女人和一个年轻人就过来把我们车的副驾驶门给拉开,他们两人把我儿子(他当时就坐在副驾驶位置)拉下车也是一顿拳打脚踢。我当时在我儿子后面坐着,我从车上跳下来对那个女人说你还打个孩子,后被他们给打倒在地。后来不知什么时间又多了一个女的,两个女的和那个小年轻打我,就这样我们被打了大约半个小时,后来我丈夫被打的昏迷了。我抱起我丈夫后,我丈夫的头部流了好多血,这时对方的人开着车要走,我就站在了他们的车前不让他们走,然后从车上又下来那两个女的和那个小年轻(就是打我的那几个人)把我按住又打了一顿,等我起来的时候,对方的人和车都不在了。后来我丈夫的朋友白小丽给报了警,白小丽和我、还有我儿子把我丈夫抬到了我们的车上,白小丽给开的车把我丈夫送到了同煤总医院急诊,我们就一直在医院救治我丈夫。当时大夫说我丈夫的情况非常不好,随时有生命危险,我丈夫于昨天晚上六点半进的手术室,直到今天凌晨零时三十分才出的手术室,现在仍在昏迷中。打我们的这些人之前没见过,开车的那个人我没注意,副驾驶位置下来的那个人大眼睛,40来岁,身高1.7米左右;那个小年轻大约十八、九岁的样子,穿了件桔黄色的棉衣,身高1.7米左右;那两个女的,一个瘦高瘦高的,长脸,小眼,另一个女的较胖,圆眼,别的我没注意。当时没有人在场,在我们被打的后期有人围过来看了,我就认识白小丽和其老婆,别人我不认识。我儿子头上有个肿块,胸口出气有些不舒服,我的头上也有伤,昨天流了些血。(2)2016年1月28日的证言,当时是两个男的把我丈夫拉下来打的,后来又从车上下来两个女的和一个男孩,他们这几个人把儿子从面包车的副驾驶位置拉下了车拳打脚踢,我然后从面包车副驾驶座后面的座位上下来就往开拉,但是我谁也没拉开,也被那两个女的和那个男孩把我也打了一顿。我起来后就让我儿子赶快报警,我看到我丈夫在31栋楼房的墙外双腿跪在地上,上半身依靠在墙体,左手捂住头部。我过去叫我丈夫,他也没反应不理我,我一看打人的都上了他们的车准备走,我就过去拦他们车,当时站在了他们的车前。后从车上下来三个男的和两个女的就把我拉开车前,在车的侧面又拳打脚踢一顿。当时我的两个胳膊被两个女的一人一只胳膊拉着,我当时眼睛发黑,就是自己哭。等我从地上爬起来的时候,打人的人已经开车跑了。我就跑到我丈夫跟前抱着我丈夫哭,后来在朋友白某利的帮助下,我们把丈夫送到了同煤总医院急救。我应该能辨认出打人的,我对从副驾驶位置下来的人比较有印象,就是这个人从衣服内掏出的铁棍打的我丈夫。(3)2016年2月1日的证言,你所辨认的砸你家面包车的人和你儿子马某辨认的不是同一个人,你对此如实解释?我当时也让吓坏了,腿软的,心慌,眼也有点晕,但是我辨认的那个人和另外的一个男的一块把我丈夫从车下驾驶位置拉下来的,他们都打我丈夫了,后来他们车上又下来的人打我儿子,我就去拉我儿子,我也被他们打了,等那些人开车跑了以后,我看到我丈夫已倒在血泊了。那些参与打人的人中间没有离开过。(4)2017年2月27日的证言,从副驾驶位置上下来的人手里拿的铁棍,大约有四五十厘米长,具体什么样的我记不清了。就是这个人下车后走到我丈夫驾车的那面,先把我家面包车的挡风玻璃给用拳头捣乱了,后拉开车门就打我丈夫,我从副驾驶座的后面就把我丈夫的头给抱住了,我就对那个男的道歉,对他说对不起。那个人不听我的,就从其上衣内兜掏出一个铁棍就准备打我丈夫,由于我抱着我丈夫的头,后那个年轻人就和后过来的同车上的那个男的两人把我丈夫从车上就拉了下去,打倒在侧面楼房的墙角下。我当时着急,打不开车门,后来我就从车的另一个门下车后就往开打架,没人听我的,我也拉不开,男的过去时手里拿东西。我平时也不坐我家的面包车,我也不清楚有无方向盘锁,后来我丈夫因伤住院后,因为付不起医疗费,就把我家的面包车卖了。我认不出拿铁棍打我丈夫的人,那人从衣兜往出掏的时候,我看了一下,之后再没见过。4、证人马某的证言,(1)2015年11月25日的证言,2015年11月22日下午14时许,我父亲马某平开着一辆银白色面包车拉着我和我母亲回家,走到小区往我家楼房拐进去后,在路上停着一辆灰色轿车,因过不去,我父亲就按了下车喇叭,停着的那辆车从副驾驶座下来一名男子,过来一拳就把我家车的前挡风砸裂了。后就拉开车门问我父亲,我父亲跟他们说让我们车过一下,那个人就骂我们,并用拳头打我父亲头部,之后就拉我父亲下车。这时又有两个男的过来,他们一起打我父亲。没一会儿,有个男的过来拉开副驾驶的门,摁住我的头把我拉下车。这个男的和一个女的就开始打我。后我妈也被拉下车,那些人就来来回回打我们。后我看见有人拿铁棍打我父亲的头部,我冲过去抓住铁棍,不让他们打我父亲,此时我父亲已经被打倒在楼房侧面的墙下了。至少有三个男的两个女的,铁棍看上去像是汽车方向的盘锁。先过来砸我家车玻璃的那个男人,看上去30多岁,中等身材,身高1.7米左右,穿棕色外套。还有一个男的,挺胖,30多岁,穿黑色上衣,身高1.7米左右。另一个男的18岁左右,眼睛挺大,较瘦,看上去象学生。砸我家车玻璃的那个男的和那个胖的一直在打我父亲,其他人有的过去打一下就又过来打我和母亲。(2)2015年12月1日的证言,事发当天我们家人被打完后,那几个打人的人都往他们车上跑,我然后发现有部手机掉在了我的脚跟前,我就把掉在地上的那部手机捡起来放在了我爸的车上。打人的人开车跑了以后,我爸的朋友白某利开着我家车拉着我和我妈把我爸送到了同煤总医院。后来派出所的民警也去了医院,在医院我把在现场捡到的那部手机交给了出警的民警。(3)2016年1月29日的证言,案发起因同第一次证言。从副驾驶位置先下来一个人,穿着一件黄色上衣,向我们车走过来。后把头伸进我们车里骂人,边骂边用拳头打我爸脑袋。打了好几下后,就往开拉我爸驾驶室的门,这个人把我爸拉下车就往楼房旁边的侧墙边揪,后来从对方驾驶座上又下来一个人,就是我在公安局辨认的那个较胶的人走向我爸爸,我回过头看到之前从副驾驶位置下来的人和后来过去的那个男的,每人手上拿着一节锁车锁的那种铁棍一块打我爸爸,我爸爸当时就躺在了地上。后来紧接着从对方的车上又下来几个人,其中的两个女人把我从面包车的副驾驶位置上拉了下来,把我拉到了我爸爸身边,我被拉去时我爸爸已躺在了地上,然后这两个女的和一个与我年龄相仿的年轻人就开始对我拳打脚踢,后来不知道啥情况他们那些人又打我妈,再后来那些人开车准备跑时,我妈过去拦时被车上的人下来给推到了一边又打了几下,然后都上车就跑了。打我们的这些人没有中间离开的人。我从案发现场捡到一部打人的人掉在地上的黑色苹果手机。5、证人白某利的证言,2015年11月22日下午14时至15时之间,我从家里下来打扫我车上的雪,我看到小区的住户都往小区的外面走,边走边说有人打架。我就走过去,看到我朋友老马在31栋楼的外面,他媳妇正往起扶他,老马银白色面包车前挡风玻璃已烂了,然后我开的老马的车拉着他们到了同煤总医院急诊科,一直配合医生抢救老马。老马媳妇说因为让对方的车让路,老马按喇叭了,就让对方给打了,被四五个人给打了。6、被害人马某平的证言,我身体好多了,就是头还疼,被伤的经过记不住了,被伤的头部,对重伤二级没有异议。7、证人幸某英的证言,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14时许,任建军和一个姓薛的开车到华杰里我二姨家接我。上车后姓薛的开车,任建军副驾驶位置坐的,我和大儿子、女儿在后排。对面过来一辆面包车,因雪天路窄,对方过不去,对方就按喇叭。任建军就下车站到面包车司机一侧去问为什么按喇叭,双方就揪扯起来。那个司机拿起方向盘锁打任建军,我就赶紧下车到面包车前,任建军被那个司机压倒在地上,姓薛的又压在那个司机身上,互相揪打在一起。我就往开揪,揪开后,任建军抢过方向盘锁打那个司机,后那个司机就被打倒在一栋楼房的墙边。之后任建军就开着车拉上我和孩子出了华杰里小区,又从平旺公园东面的口进来在华杰里小区的路边接上姓薛的,我们就回恒安新区的家。我看见任建军、姓薛的和那个司机都倒在地上,互相揪打,后来到楼房墙边时只有任建军和那个司机了。用汽车方向盘锁打的,是那个司机从他车上拿的先打任建军。在面包车前,我见姓薛的和那个司机揪打,后来就记不清了。8、证人库某军的证言,案发当天我、王某宇、薛某进、任建军四个人一起吃饭,期间我和任建军喝了白酒,王某宇和薛某进没有喝酒,王某宇和任建军因闲话闹的不愉快,任建军要走,薛某进就去送任建军。我和王某宇在家中,我劝王某宇,大约半小时后王某宇愿意给任建军道歉,我们下楼准备去任建军家。一下楼看见任建军的车停在楼下,任建军在车上,有个高个男的让任建军下车,看样子要打任建军,我们拉开后任建军开车走了。任妻子说在康园(华杰里)打架了,薛某进可能还在小区,我就拉她去康园。我从平旺公园东门进小区,刚进小区看见薛某进在路边站着,他上了车,薛某进说因挪车事打架,他没动手。之后我和他回了怀仁,回家后他觉得在家不行,就到他朋友开的电梯厂住。之后又在他三哥家待了两天,在他家住了十来天,我们去了北京,他被抓住。9、证人王某宇的证言,(1)2016年2月1日的证言,2015年11月22日,薛某进、任建军、库某军中午在我家吃的饭,下午14时离开的我家,任建军和薛某进两人先下的楼,我和库某军后下的楼,等我和库某军下楼后,任建军和我们小区的一个住户不知因为什么发生了纠纷,任建军和那个住户正在一起揪扯,住户(侯某)要报警,警察来了以后我答应和这个住户处理问题,然后警察走了。任建军和薛某进、库某军他们一块都坐车走了,谁开的车不清楚。我和小区那个住户一块处理事情去了。他们穿的衣服我没注意,他们中间没有受伤的,吃饭期间我没发现他们身体有什么不适的。(2)2017年2月8日的证言,案发当天,任建军和薛某进走了以后,我和库某军就收拾吃饭的家具,我们两人还没收拾完时,任建军媳妇幸某英就给我打电话骂任建军,说他喝多了发神经呢,准备又回到我家,让我们下来帮着把任建军送回家。我接完电话后就和库某军下了楼,下楼后我们没有发现任建军他们,然后我和库某军开着库某军的车就往小区外面走,我们两人出小区门的时候,迎面碰到任建军的车进了小区,我和库某军就掉头进小区。等我和库某军开车进了小区走到澡堂附近时,看到任建军和一个大约40来岁的男人正在揪扯,而且互相对骂,我和库某军下车就把他们两人拉开,经了解是任建军开车进小区时把那个男人的桑塔纳车给碰了,因为此事两人发生的纠纷,后来对方(后来知道名字叫侯兴)还报了警,警察没来的时候我就对侯兴说他(任建军)喝多了,有啥事我给你处理。后来我和侯兴商谈处理此事,任建军他们就都走了,我后来给了侯兴4000元修车费和看病钱,就把此事处理了。我处理完侯兴的事,我先给库某军打的电话,库某军的电话关机了,薛某进的电话也关机了,任建军的电话没人接。在我拉架的时候,我发现任建军的上身前胸和后背有点状的血迹,我当时以为是任建军和侯兴打架的血迹,但是我看任建军和侯兴都没有出血的地方。任建军当时上身穿了小棉袄(颜色我记不清了),下身穿了件黑色的裤子,脚穿双彩色的旅游鞋。10、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在其小区门口有一越野车,与其车辆发生刮蹭,并发生纠纷,后王某宇出面私了。对方司机当时头和脸上都有血迹,而且有很重的酒味,从车上取下铁棍(直的,大约1米左右)往我头上打。1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张某系被告人任建军继子,幸某英儿子。案发当天,薛某进开车和任建军到矿区华杰里康园接幸某英和张某和张某妹妹,当时任建军坐在副驾驶位置,对方面包车按喇叭,任建军和一面包车司机发生打架,该司机下车时拿了一把大约一尺长的铁器,好象方向盘锁,任建军和对方司机打成一团,幸某英和薛某进拉架,具体打的过程没看见,就抱着妹妹走了。12、证人陈某男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2日17时左右,薛某进回到我们在怀仁县城的家,我看见薛某进不高兴,问他怎么了?薛某进后来和我说在大同打了一架,手机丢失在打架的地方了。他说任建军喝多了就打起来了,薛某进说他给拉架呢,后来具体啥情况他也没和我说。之后一直在家里待着,我后来也老不间断问他打了吗,他说没打,别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13、被告人任建军在侦查期间的供述:(1)2016年8月11日供述,案发当天下午,我和朋友小薛(薛某进)开着我的车去康园小区接我媳妇,当时小薛开的车。到了小区我媳妇二姨的楼下,小薛把车停在便道一边,我们在车上等。从我们车后过来一辆面包车,在我车后按喇叭,意思是让我们挪车。我下车在车门跟前对对方面包车司机说等一下,我接个人,对方司机就骂我。我就走到对方面包车副驾驶位置,和对方司机吵起来了。我把面包车副驾驶车门拉开,然后就动手打开了。我先把身伸到面包车的驾驶室用手抓面包车司机,然后对方司机就揪我头发把我按在车座上,对方车上的女人和孩子也骑在我身上打我。我媳妇就上来往开拉,我乘机从对方司机的手上把锁车的方向盘锁抢下来,拿起锁子打对方。我也不知道打在什么部位,就是瞎打。打完我就开车走了,对方身上有血。我下车和对方打起来后,小薛也下车走了过来,当时场面比较混乱,小薛是否参与打架我没注意。当时车上有我媳妇和女儿,没有别人,开车走时没发现小薛。后来一直没联系小薛。(2)2016年8月12日的供述,案发当天,我、二宇、薛某进、库某军在二宇家吃饭,我当时喝了点酒。饭后薛某进开我的车到康园小区接我媳妇,在小区内发生打架的事。我先下车和对方打起来,小薛后来从我车上下来走了过来,我没注意是否参与打架。我媳妇过去给往开拉我们,当时对方三个人骑在我身上。我从对方司机抢夺下方向盘锁,用方向盘锁打对方司机,瞎打的。打完他就不动了,躺在面包车与我车之间的地上,我就开车走了。14、被告人薛某进在侦查期间的供述:(1)2016年1月9日的供述,2015年10月或11月的22日中午(具体记不住了),我和朋友库某军、二宇三人在新六区二宇家。大约下午1点多,二宇的朋友任海兵(任建军)到了二宇家的,任海兵看上去是喝完酒来的,来到二宇家不知道因为什么就跟二宇吵架了。我就劝任海兵,我意思是送他回家,然后他开着他的车,我坐在副驾驶,就送他回家。大约下午2、3点开车到了矿区康园小区内,任海兵给他媳妇打电话,让他媳妇下来,他媳妇和儿子从家里出来后上了车,正跟他媳妇说话,听见对面有个面包车按喇叭,任海兵就下车骂骂咧咧的问这个司机为什么按喇叭。我随后跟着任海兵也下了车,我过去往回拉任海兵,当时按喇叭的这个司机没有下车,后来不知是面包车里的那个小年轻说啥了,任海兵就转过车头绕到司机对面准备打那个小年轻,然后面包车的司机就下了车,然后任海兵的媳妇和儿子都从车上下来了,面包车上司机的媳妇和儿子也都下了车,双方就打起来了。我就用手拉任海兵,劝架,但是劝不住,拉不住他,我就气的走了,走出康园打车回怀仁了。2016年1月2日我去北京办事,在六里桥长途站被警察带至公安局。(2)2016年1月15日的供述,案发当天就我们俩人,我开的任建军的车,任建军在副驾驶的位置坐着,当时我们离开二宇家时也就是下午13时30分左右。我们大约用了二三十分钟时间去的华杰里那个小区,进了一楼房间的便道,我把车头调到出口的方向。然后任建军给他媳妇打电话,没几分钟他媳妇和任建军发生了争吵,就在他们俩人发生争吵的时候,车对面有辆面包车按喇叭,任建军就下车质问司机你按啥喇叭,后来任建军下去了,然后我也下去了。我到了对面的车跟前拉任建军,对面面包车的副驾驶位置坐了个孩子,后面坐了个女人,然后面包车里面的那个女人向任建军道歉。任建军又把头伸进了面包车里面,不知那个孩子说了他什么,任建军又走向车对面的副驾驶位置,然后面包车的司机就下来了,面包车的司机就对任建军说咋了,我们就不能过了。然后任建军就先打了那个司机,后来双方车上的人就都下来了,就打了起来,我拉谁也拉不开,我然后把那个小男孩拉开了,让他们俩劝他们父母不要打了,然后我就走了。我是从平旺公园的那个出口走去的,我没参与打架,我走时他们还拉扯着。1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登记表,证实2015年11月23日11时对现场进行勘查。现场位于矿区华杰里31栋西侧马路上,东临31栋,西接23栋,系一条南北向小区马路。在31栋东侧旁有85×30CM的血迹。未发现其他物证痕迹。现场血迹予以提取。16、大同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根据医院就诊材料及法医检验,马某平的损伤为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大脑挫伤出血,硬脑膜破裂,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1.6b条之规定,评定为重伤二级。17、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2016年10月10日,对马某平进行伤残鉴定,鉴定意见:马某平智能损伤,评定为二级伤残。18、新胜街派出所提取笔录,(1)2015年11月22日下午15时许,我所民警在同煤集团总医院急诊科了解马某平被伤后的伤情过程中,马某平的儿子马某将打人的人逃跑时遗留在现场的黑色手机交给我所处警民警,我所处警民警当场将该手机予以提取。(2)2015年11月22日下午14时50分左右,我所民警接110指挥中心电话称:矿区华杰里小区22号楼下有人打架,我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该小区31号楼侧面血泊附近的地上,我所民警提取到一根锁方向盘用的车锁。我所处警民警当场予以提取。19、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2016年2月1日,被告人薛某进指认大同市矿区新胜街华杰里31栋与23栋过道就是2015年11月22日14时伤害马某平的地点。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薛某进在看守所指认现场遗留手机。2016年2月1日,智某叶指认华杰里小区马某平被伤害的现场。20、辨认笔录,2016年1月28日,智某叶对10张照片辨认后,指认3号(薛某进)就是殴打其丈夫的人;2016年2月1日,智某叶对10张照片(任建军编为3号)辨认后,表示照片中没有参与殴打其丈夫的人。2015年11月25日,马某对16张照片辨认后,指认7号(薛某进)就是殴打他们全家人中较胖的那个人,3号(任建军)就是殴打其父亲马某平并用拳头将其家面包车挡风玻璃打烂的人。2016年5月17日,库某军对16张女性照片辨认后,指认4号(幸某英)就是任建军媳妇大幸。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薛某进对10张照片辨认后,指认3号(任建军)就是与面包车司机打架的姓任的朋友;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薛某进对16张女性照片辨认后,指认3号(幸某英)就是任建军的媳妇,其平时叫嫂子。21、北京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军博站派出所、大同市矿区新平旺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到案经过,2016年1月2日14时10分许,卢相霜和民警王晓亮在本市丰台区六里桥长途汽车站落客区开展核录工作,当对一名上穿黑色上衣,下穿黑色裤子的男子进行核查时,发现该人是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新平旺责任区刑警队通缉的网上在逃人员。后经请示领导,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查。到所过程中,该人始终予以配合,无拒捕、反抗、抗拒、逃跑等行为。2016年8月11日10时许,刑警队工作人员在恒安新区w区6号楼下将网上在逃重伤害嫌疑人任建军抓获,在抓捕过程中该犯有逃跑、反抗等行为,工作人员在抓捕、制服该犯过程中从其身上缴获匕首一把。22、被告人薛某进遗留现场手机(号码为1833497****)通话清单及情况说明,证实案卷中附的电话清单系嫌疑人薛某进于案发后遗留于现场的手机电话清单,该号码的机主系薛某进的妻子陈某男所登记,该通话清单是我队工作人员为了进一步落实实际持机人排查筛选嫌疑人的侦查行为及过程。23、刑事判决书,证实2010年3月22日,被告人任建军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4、北京市第三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书,证明被告人薛某进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2日至2016年1月9日临时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25、同煤集团总医院诊断证明书,证明马某平于2015年11月22日入院,诊断为头部开放性损伤并颅内损伤,头部多处骨折。26、扣押物品清单,2016年5月20日,矿区公安分局新平旺中队扣押被告人薛某进黑色苹果手机一部。2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任建军出生于1979年9月1日,住大同市矿区。被告人薛某进出生于1984年1月18日,住应县。被害人马某平出生于1970年12月23日,住大同市矿区。28、当庭出示现场提取手机一部,汽车方向盘锁杆一根,被告人任建军确认该锁杆是其打被害人马某平使用的工具,被告人薛某进确认该手机为其遗失在现场的手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示了下列证据:同煤总医院住院病历2份,证实马某平于2017年1月23日入住同煤总医院,1月25日出院,住院2天,诊断为症状性癫痫,颅脑损伤血肿清除术后。马某平于2017年2月4日入住同煤总医院,2月22日出院、住院18天,诊断为颅骨后天性缺损、症状性癫痫、颅脑损伤血肿清除术后。住院期间做颅骨修补术。同煤总医院医疗费票据,证明马某平于2015年11月22日至12月19日住院27天,医疗费51149.49元;2016年2月17日至2月28日住院11天,医疗费6914.18元;2017年1月23日至1月25日住院2天,医疗费1614.09元;2017年2月4日至2月22日,住院18天,医疗费26818.52元;住院费共计86496.28元及门诊收费票据共计92840.27元。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费2张,证明2次鉴定收费3000元。出租车票110张,共计金额1180元。大同大学印刷厂证明,证明马某平系我单位职工,上班期间单位月收入1500元左右,业余时间自购面包车接送学生月收入7000元左右,自2015年11月底被人殴打致残,单位每月给予457.6元困难补助生活。大同市矿区残疾人联合会证书,证明2016年3月18日批准,马某平智力残疾二级。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证明被鉴定人马某平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被鉴定人员马某平后期医疗费用大约需要人民币25000-30000元,马某平建议误工期18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为宜。户籍证明,证明马某平妻子智某叶,出生于1972年6月4日,汉族,住大同市矿区。结婚证,证明马某平与智某叶于1996年4月18日登记结婚。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对证人智某叶、马某的证言,被告人任建军认为没打烂汽车玻璃,车锁杆是被害人的,二人证言不真实;被告人薛某进认为二人证言不真实,自己没有殴打被害人。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二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言不真实。被告人任建军的辩护人认为马某平二级伤残鉴定程序违法。残联发的二级伤残证不认可,前后时间矛盾。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综合分析上述证据,(1)矿区公安分局委托山西明鉴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马某平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依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评定为二级伤残,鉴定程序合法,对其辩护人所提鉴定程序违法,应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鉴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本案的起因,被告人任建军、薛某进均供述案发当天由薛某进驾驶任建军的轿车与任建军一起到矿区华杰里小区接任建军妻子幸某英、继子张某及女儿,车停在楼下,对方面包车司机因按喇叭让薛某进挪车,与被告人任建军发生矛盾而引发本案,所供本案起因与证人智某叶、马某、幸某英、张某的证言相印证。(3)被告人任建军供述自己从副驾驶室先下车到面包车眼前,与面包车司机发生争执,对方三人打我,我从对方司机手中夺过方向盘锁打对方司机,也不知打在什么部位,打完发现对方司机身上有血,躺在地上,在我和对方打起来后,薛某进也下车走过来,没注意他是否参与打架,后我开车拉着幸某英及女儿离开;被告人薛某进供述当时任建军下车后,自己也跟着下来,任建军与对方打起来后,自己只是拉架,没有打被害人,手机丢在现场;证人幸某英证言证实任建军与对方司机打起来后,对方司机用方向盘锁打任建军,任建军抢过方向盘锁打对方司机,打倒在楼房的墙边,薛某进也和对方司机揪打;证人智某叶证言证实对方车上司机及副驾驶座上两人打马某平,副驾驶座上下来的人掏出铁棍打马某平头部;证人马某证言证实对方车上下来两个男的都打马某平,有人拿铁棍打马某平头部。被告人任建军供述打斗中,自己用方向盘打被害人马某平,与证人幸某英、智某叶、马某的证言相印证,与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留有血迹一片,法医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同煤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马某平开放性颅脑损伤相印证,且现场提取到方向盘锁杆一根,经被告人任建军当庭确认是其打被害人使用的工具。认定被告人任建军持方向盘锁杆打击被害人马某平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重伤二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证人幸某英证言证实薛某进和对方司机揪打,智某叶、马某的证言均证实对方司机也打马某平,在打斗现场提取到被告人薛某进丢失的手机,且智某叶、马某辨认笔录指认薛某进打了马某平,能够认定被告人薛某进参与殴打被害人马某平。对被告人薛某进辩解只是拉架,没打被害人马某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4)起诉指控被告人薛某进持方向盘锁连续击打被害人马某平头部,除证人马某于2016年1月29日的证言中所述“从副驾驶位置下来的人和后来过去的男的,每人手上拿着一节锁车锁那种铁棍打我爸爸”证言外,再无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薛某进持方向盘锁击打被害人马某平头部,且现场只提取到一根方向盘锁杆,智某叶的证言也证实是副驾驶座上下来的人持铁棍打马某平头部;马某是被害人的儿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且该证言与其2015年11月25日证言不一致,与其他证据亦不能印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进持方向盘锁连续击打被害人马某平头部这一情节,不予认定。对被告人薛某进及指定辩护人所提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5)被告人任建军、薛某进供述是被害人先用方向盘锁打任建军,证人幸某英、张某的证言也证实是任建军从对方司机手机中抢过方向盘锁打的对方司机,而证人智某叶的证言证实是副驾驶座上下来的人拿出铁棍打马某平,因证人幸某英、张某与被告人任建军有利害关系,证人智某叶与被害人马某平有利害关系,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方向盘锁杆是谁的。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建军、薛某进因生活琐事与被害人马某平发生矛盾,二被告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被告人任建军持方向盘锁杆击打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马某平重伤二级,二级伤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对被告人薛某进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薛某进无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建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薛某进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由于二被告人的行为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平重伤二级、二级伤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应赔偿医疗费92840.2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天×58天=87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7476÷365×58天=4366元,交通费1180元,误工费(1500元/月-457.6元/月)×12月=12508.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11765.07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其他诉讼请求均不属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侵权中的作用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被告人任建军赔偿总额的80%,即89412元;由被告人薛某进赔偿总额的20%,即22353.07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建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2026年8月10日止)。被告人薛某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日起至2019年1月1日止)。被告人任建军、薛某进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平经济损失人民币111765.07元,其中被告人任建军赔偿人民币89412元,被告人薛某进赔偿人民币22353.07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平的其他诉讼请求;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方向盘锁杆一根,扣押被告人薛某进手机一部,存档备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朱壮海审判员 陈景玉审判员 张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范佳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