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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5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灿与李全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灿,李全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5民初451号原告:徐灿,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李全科,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原告徐灿与被告李全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徐灿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灿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劳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