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5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徐灿与李全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灿,李全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5民初451号原告:徐灿,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李全科,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原告徐灿与被告李全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5月26日,原告徐灿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灿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灿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劳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