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福安强制猥亵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3刑初56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福安,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南安市。曾因赌博,于2013年4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现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诉刑诉(2017)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安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惠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福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王福安与王某1、王某2、陈某2、陈某3、王某3等人到南安市霞美镇政府路陈某1的茶店泡茶,后向陈某1购买一箱葡萄酒到该茶店对面的“阿某私房菜”333包厢内喝酒。期间,又叫陈某1送了三瓶葡萄酒到该包厢,后陈某1在该包厢内与被告人王福安及王某1、王某2、陈某2、陈某3、王某3等人喝酒。21时许,陈某1喝酒后先返回其茶叶店,被告人王福安与王某1、王某2、陈某2、陈某3等人喝酒后又来到陈某1的茶店泡茶。后陈某1因醉酒到茶店的小包厢内休息,被告人王福安欲上卫生间时,看到陈某1醉酒躺在小包厢的地上,即脱下陈某1的裤子摸其阴道。2017年2月28日11时,被告人王福安在其哥哥王某4带领下向南安市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南安市公安局精斑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提取笔录、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王福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福安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强制猥亵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福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福安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王福安与王某1、王某2、陈某2、陈某3、王某3等人到南安市霞美镇政府路陈某1的茶店泡茶,后向陈某1购买一箱葡萄酒到该茶店对面的“阿某私房菜”333包厢内喝酒。期间,又叫陈某1送了三瓶葡萄酒到该包厢,后陈某1在该包厢内与被告人王福安及王某1、王某2、陈某2、陈某3、王某3等人喝酒。21时许,陈某1喝酒后先返回其茶叶店,被告人王福安与王某1、王某2、陈某2、陈某3等人喝酒后又来到陈某1的茶店泡茶。后陈某1因醉酒到茶店的小包厢内休息,被告人王福安欲上卫生间时,看到陈某1醉酒躺在小包厢的地上,即脱下陈某1的裤子摸其阴道。2017年2月28日11时,被告人王福安在其哥哥王某4带领下向南安市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11月20日17时许,有四个男子进入她位于霞美镇镇府路的茶店里,过了一会儿,还有一个男子过来茶叶店,大约聊了半个多小时,其间,她有听到他们说要去阿某私房菜去喝酒,其中一个人找她买了一箱葡萄酒,后来那几个人离开店到对面阿某私房菜,约19时许,他们叫她再送三瓶酒过去,她到了那就与他们一起喝酒,她不胜酒力,就和他们说要离开了,于是她就离开了包厢,那几个男子也一起回到她的店里,她到店里就到包厢休息,她是躺在沙发上的,其间,她有吐了,过了一会儿,她感觉有人在对她动手动脚,在脱她的衣服,因她喝多了,眼晴有点睁不开,意识不是很清楚,我没看清是几个人,具体也没有看清那些人的长相,但她极力反抗,有用手和脚反抗,不让他们碰她,她印象在反抗的过程中,她有摔倒地上,她有说了一声滚,后面的事情我也不记得了。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他和王某2、王福安等人先到陈某1茶叶店,向陈某1购买了一箱葡萄酒,到对面的阿某大排档喝酒,其间,又叫陈某1送了几瓶葡萄酒,陈某1并与他们一起喝酒,饮完酒后,他和王某2、王福安等人一起到陈某1茶叶店泡茶,陈某1酒劲上来就到包厢里休息,其上厕所经过包厢看到陈某1躺在沙发上在吐,上完厕所就从厕所里拿了一块毛巾来帮陈某1擦掉脸上的呕吐物,整个过程大约七、八分钟。要离开茶店时,遇到王福安从外面走回来,他就叫王福安将茶叶店的门关上,之后就走了,后面王福安做了什么不清楚。他没有和陈某1发生性关系,王福安有没有他就不清楚了。3、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22时许,接他女儿陈某1茶叶店旁边烧烤店老板的电话,让他赶快到他女儿茶叶店来。当到了茶叶店,看到陈某1躺在地板上一动不动,上身穿着衣服,下身穿着一件内裤,裤子脱到膝盖处,看上去像昏迷了一样,他感觉陈某1应该是被人强奸了,于是他马上报警了。4、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他和王某1、王福安等人先到陈某1茶叶店,向陈某1购买了一箱葡萄酒,到对面的阿某大排档喝酒,其间,又叫陈某1送了一些葡萄酒,陈某1送酒来后与他们一起喝酒,饮完酒后,他和王某1、王福安等人一起到陈某1茶叶店泡茶,陈某1酒劲上来就到包厢里休息,陈某1躺在沙发上在吐,王某1拿了一块毛巾来帮陈某1擦掉脸上的呕吐物,后来王某2就先离开了。5、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晚,他与王某1、陈某6、王某2、王福安等人到陈某1茶店喝茶,后向她买了一箱葡萄酒到对面阿某餐馆吃饭喝酒。其间,他用陈某6的电话又叫她送来三瓶葡萄酒,然后他们就叫她一起喝酒。饮完酒后又返回茶叶店准备烧水泡茶,后陈某1到茶店包厢内休息,她躺在沙发上,在呕吐,他、王某2、王福安就先出来,王某1拿了一块毛巾给陈某1擦呕吐物,后来他就先离开了。6、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晚,他与王某1、陈某2、王某2、王福安等人到一家茶叶店喝茶,后一起到对面阿某大排档喝酒,后又返回茶叶店,之后与陈某2先离开,回家途中又返回茶叶店载上陈某2的朋友的事实经过。7、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晚19时30分许,其与王某1及一名卖酒的女子等人在阿某大排档喝酒的事实过程。8、证人陈某5的证言,证实2016年11月20日晚22时许,他开车到陈某1茶叶店门口准备找陈某1拿两块电池,看她店门关着,就按了几下喇叭并且喊了几声陈某1的名字,但是没人回应,他就下车想进店里去找她,当他刚打开车门下车时,看到一名男子从店后面的走廊走出来,当时也没觉得什么异常,他走到茶店包厢时,看到陈某1躺在包厢的地板上,她的长裤和内裤被脱到膝盖处,上衣被拉到肚脐上面一点点,胸部没有露出来,头发乱七八糟,地板和脸上都有一些呕吐物,应该是喝醉后吐的,他见情况不对就赶紧追出来把刚刚从店里出去的那名男子拉住不让走,并把那名男子带回茶叶店里,问其干了什么,那名男子说我们私了一下,并一直打电话。因他并不是陈某1的亲人,就通知了她家人过来,之后有人报警后警察一会儿就到了。9、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他是王福安的亲兄弟,他带王福安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2016年11月20日,王福安和别人去喝酒,酒喝多了,当时有和一名茶店的女子一起喝,后来茶店旁边的人报警,说该女的裤子被人脱一半下来,他问王福安有没有强奸这个女的,王福安说没有,王福安当晚有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他之后再问王福安是否强奸那个女的,王福安说自己有用手去摸那个女的阴道,然后因为阴茎勃起了,就去厕所手淫,但是听到外面有人喊这个女的名字,就停下离开了。10、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审批报告,证实被告人王福安身份基本情况,曾因赌博于2013年4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11、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福安在其哥王某4带领下于2017年2月28日11时向南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的情况。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现场勘验、检查情况。13、提取笔录、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21日依法向被害人陈某1提取其血样、阴道内溶物、乳头擦试物、大腿内侧擦试物及向被告人王福安提取其血样、龟头擦试物,以及向王某1、王某2、陈某2、陈某3提取血样各壹份。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陈某1辨认王某1;王福安辨认王某1;被告人王福安辨认作案现场。15、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关于陈某1的毒物检验报告,证实陈某1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5.85mg/100ml。16、南安市公安局精斑检验报告,证实提取陈某1阴道拭子、房间内纸巾、厕所内纸巾,经检验均为阴性。17、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在送检的“王福安的龟头擦拭物”中检出混合DNA,其中不排除来源于王福安、陈某1;在送检的“陈某1的内裤”中未检出人精斑。18、被告人王福安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6年11月20日下午大概5点多,王某1叫他一起到茶叶店对面的阿某大排档一起吃饭,当时王某1他们还向茶叶店的女老板里买了一箱葡萄酒准备到对面去喝。刚开始是他和王某1、王某2、“贼啊”、“陈大”以及“陈大”的一个朋友先在阿某大排档吃饭喝酒,他们把葡萄酒喝完之后,因为外面在下雨,他们就打电话给茶叶店的女老板让她再送三瓶葡萄酒过来,过了一会儿,那个女老板就自己一人拿了三瓶葡萄酒过来给他们,他们就叫那个女老板一起坐下来吃饭喝点酒,那个女老板就以每次半杯葡萄酒和他们每个人干了一杯,女老板和他们每个人喝完一杯之后,又和他们摇骰子喝酒,大概喝了一个多小时候后,那个女老板说时间还早就叫他们一起到她的茶叶店里泡茶,当时那个女老板就自己先走回对面她的茶叶店里,“贼啊”直接回家了,他们其他人后面也步行到对面她的茶叶店里泡茶。到了茶叶店后,店里只有女老板一个人,她见他们进到店里就给他们泡茶并且还在边玩手机,他们泡了一会儿茶后,那个女老板可能是酒劲上来了有点坐不住也没和他们说什么就自己一个人摇摇晃晃地走进了茶叶店的小包厢里。过了一会儿,王某1想去上厕所,当经过那个女老板的包厢时王某1说那个女老板在吐,他和王某2就走过去看一下,到了包厢里后看到王某1拿着一块毛巾在帮女老板擦脸,当时女老板正坐在沙发上,嘴巴还在往外吐东西,脸上有一些呕吐物,之后他们就又走出来继续泡茶,过了一会看外面在下雨他就出去想买一件雨衣,大概十几分钟后他没买到就又回到茶叶店,等他到茶叶店时就见王某1自己从茶叶店里走出来,他看其他人都不在了就问王某1其他人呢,王某1说其他人都走了并且跟他说有叫“陈大”过来载自己,并跟他说茶叶店里有一辆电动车,女老板已经喝醉在里面,让他把茶叶店的门关上再回家,然后王某1就走了,他因为尿急就想进去上个厕所,当他路过女老板的包厢时,他看到女老板躺在地上一动不动也没有说话,上身穿着衣服,下身的紧身裤和内裤的后面掉到屁股位置,前面掉到肚脐下面,他就走进去想把女老板抱到沙发上躺着,因为当时他喝了酒在抱女老板时就一时性冲动想要摸她,之后就还是把她放在地上,然后动手把女老板的紧身裤和内裤拉到膝盖位置,然后用左手去摸女老板的阴部外面,手指头并没有伸进阴道里面,大概摸了半分钟左右,自己的阴茎有反应硬了起来,就走到卫生间用左手对自己的阴茎自慰,在自慰还没有射出来的时候,听到店外有人在叫女老板的名字,然后他就赶紧停下来,把自己的裤子穿上,当他从厕所出来走到外面,刚走到茶店门口就被一个年轻男子拦住,被问在干吗,他就说他们喝酒喝醉了,女老板也醉了现在在里面包厢休息,那个男的就走进去看,因为他当时没把女老板的裤子重新穿好,那个男的走进去看到后就把他叫住不让他走,后面就有很多人围过来,之后不知道谁报警了,警察过来后就把他带到派出所了。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福安趁被害人醉酒之机强制猥亵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福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福安曾有赌博劣迹,对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福安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澍杭人民陪审员 陈建议人民陪审员 郑全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杜筱玫速 录 员 苏雅如主要法律条文附页: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