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韩振、王莹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韩振,王莹莹,商丘市大运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1927号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28号院1号楼7层709。法定代表人:段红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松涛,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梦晖,河南鑫豫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韩振,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王莹莹,女,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大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宋士峰,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振、王莹莹、商丘市大运货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55元,减半收取678元,由原告河南新世纪亚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一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