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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高志、孙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孙毅,王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高志,男,汉族,1993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孙毅,男,汉族,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王春红,女,汉族,1968年8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高志与王春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4执1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