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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申请者马武亮、张新亚、渭南临渭区腾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马武亮,张新亚,渭南临渭区腾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37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前进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孙建章,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成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武亮,男,1958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新亚,女,1959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渭南临渭区腾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官底镇街北。法定代表人:高景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与马武亮、张新亚、渭南临渭区腾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武亮、张新亚、渭南临渭区腾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应返还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336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67元及执行费11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渭南临渭区腾达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被本院另案(2106)陕0114执80号案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凌河执行员  张 艳执行员  曹正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博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