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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以青与李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以青,李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992号原告:王以青,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山东华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威,男,199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13号。法定代表人:宋艳岩。原告王以青与被告李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王以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以青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高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唐丽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