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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法库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法库镇分公司、毛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库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法库镇分公司,毛伟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222号原告:法库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法库县法库镇吉祥街。注册号:210124000011250。法定代表人:陈国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连军,系辽宁文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理起诉、出庭、举证、质证、参加出庭调查、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法库镇分公司,住法库县团结街法库县宾馆对过。法定代表人:杨建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毛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法库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法库镇分公司、毛伟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法库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法库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法库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邸俊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厚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