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02执3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许玉梅、周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玉梅,周贺,北海市弘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梁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3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玉梅,女,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申请执行人周贺,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北海市弘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部湾东路100号2栋。法定代表人梁洪,总经理。被执行人梁洪,男,196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北海市铁山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玉梅、周贺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弘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梁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梁洪名下车牌号为桂E×××××号宝马小汽车、车牌号为桂E×××××号奔驰小汽车,但因上述车辆无法实体扣押,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或者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