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温玉梅与刘志、孟庆华、栗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玉梅,刘志,孟庆华,栗凤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1381号原告温玉梅,女,50岁,现住五原县。被告刘志,男,59岁,现住五原县。被告孟庆华,女,49岁,现住五原县。被告栗凤珍,女,65岁,现住五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玉梅诉被告刘志、孟庆华、栗凤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玉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原告温玉梅负担。审判员 李昆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宋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