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行审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90睢宁县国土资源局与睢宁县沙集镇沙集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睢宁县国土资源局,睢宁县沙集镇沙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24行审90号申请人睢宁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元府西街262号。法定代表人张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宋伟,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强,该局职工。被申请人睢宁县沙集镇沙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沙彬,该村委会主任。申请人睢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国土资源局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批准占用睢宁县沙集镇沙集村沙庄组9494.71平方米土地(耕地面积9486.77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7.94平方米;依据睢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所占用的土地均符合睢宁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物流分驳中心的行为,作出睢国土资执罚字[2016]165号行政处罚决定:1.限期15日将非法占用的9494.71平方米土地退还给睢宁县沙集镇沙集村沙庄组;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9486.7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罚款人民币189815元。该处罚决定于2016年9月29日送达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申请人于2017年4月17日催告后,被申请人逾期仍未履行其义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处罚决定第1、第2项内容。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睢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其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睢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睢国土资执罚字【2016】16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第2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红审判员 张宜红审判员 金传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