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汪德华与芜湖逸书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德华,芜湖逸书塑胶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710号原告:汪德华,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芜湖逸书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49821979(1-1)。法定代表人:邓恩岳,总经理。原告汪德华与被告芜湖逸书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汪德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德华撤��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汪德华负担。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赵雅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