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景晋阳与贾随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晋阳,贾随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景晋阳,男,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被执行人贾随义,男,196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运城市盐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景晋阳与贾随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景晋阳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宁伟审判员 张荣审判员 冯 海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