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4民初1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梅、孙光等与李冬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孙光,李冬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河南省西平华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887号原告李梅,女,1966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原告孙光,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李梅丈夫。被告李冬冬,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被告河南省西平华安物流有限公司。原告李梅、孙光诉被告李冬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河南省西平华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以被告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梅、孙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孙光撤回对被告李冬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公司、河南省西平华安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441元,减半收取221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凌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潘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