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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张全凯与王发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凯,王发敬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414号原告:张全凯,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王发敬,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凯与被告王发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发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凯撤回对被告王发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1.00元,减半收取为190.50元,由原告张全凯负担。审 判 长  郑洪波人民陪审员  胡秀香人民陪审员  陈玉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