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熊安、汪国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安,汪国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熊安,男,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被执行人:汪国成,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熊安与被执行人汪国成、方桂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022民初104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汪国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国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汪国成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币82733元(其中含诉讼费1633元,执行费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远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义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