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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石福臻与林龙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福臻,林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石福臻,男。被执行人:林龙海,男。申请执行人石福臻与被执行人林龙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庄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33740元、执行费1906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记录,车辆、房产部门均无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凌屹